冷点复盘:榆林芹菜案各方观点综述|不止行政裁判观察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道可特法视界 Author 黄琳娜
央视报道的案件基础事实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6.6万元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的芹菜经检验,毒死蜱实测值为0.11mg/kg,不符合GB27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5 mg/kg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32号》明确,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 当事人虽有违法行为,但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可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可以免予处罚。本案虽案值小、经营主体规模小,也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提供不了进货来源,不能免予处罚,且导致无法追溯上游销售方,食品安全风险并不小。 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近年来政府一直强调“重典治乱”,这也是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的主导思想。本案当事人售卖农残超标的芹菜违反《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依法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办案机关的处罚符合法定幅度,且已根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给予了当事人一般情形(6.5万元以上8.5万元以下)幅度中较低的行政处罚6.6万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就本案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2022)陕0802行初24号】,认可本案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然而,可预期的未来里,普罗大众对于过之大小、罚之轻重的朴素理解很难改变,立法给执法与司法留下的难题仍然迫切需要解决。以下文章提供的思路可供参考:
立法:针对小微主体制定专门规范
就榆林芹菜案这类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在立法表述上并未留出考虑主体规模等因素的空间。有市场监管一线人员对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选择等技术问题进行了详细探讨。文中提到了作者参与办理的“豆花泡馍案”,该案如适用《食品安全法》处罚,卖了一碗泡馍的店主将面临5万的起罚点,办案机关最终决定适用《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陕西三小条例》),责令改正并处罚金1千元(🔗 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怎么罚?来自陕西一线执法人员的思考)。
该文认为,榆林芹菜案当事人并不属于该条例规制的对象,但近期陕西省人大已发布了将食杂店纳入《陕西三小条例》比照小作坊、小餐饮、摊贩进行管理的征求意见稿,如该文件实施,至少在陕西范围内有望解决类似案件中一线人员左右为难的困境。“陕西市场监管”官方公众号今年9月15日也发布了相关新闻(🔗 食品“三小”将迎来新规!)。
执法与司法:厘清法律规范的适用争议
无论立法是否更新,执法和司法都面对一个问题:规制特定领域的《食品安全法》和一般统领性的《行政处罚法》在个案中如何并行适用。
在本案的法律适用争议之外,也有文章从更多维度提出思考(🔗 中国食品安全报、学习强国:毒死蜱超标芹菜案相关问题的法律分析 🔗 榆林“芹菜案”九大疑问——立法存在的问题督查组向上反映了吗?)。这两篇文章综合讨论了榆林芹菜案多方面问题,可延伸出更多探问,例如:
央视等官方媒体在事件发酵初期的报道未提及有关毒死蜱超标、法院已确认行政处罚合法等重要信息,是否妥当? 榆林芹菜案一审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裁判,案件是否上诉处于二审期间暂不明确。如当事人未上诉,在生效裁判已认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情况下,通过督查程序否定司法裁判结论是否妥当?如案件尚在二审中,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即由国务院督查组进行过罚失当的认定并经官方媒体广泛报道,是否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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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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